经济案件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约定容易理解为两地法院各自行使管辖权,应视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确认其无效,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质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为有效。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实质上是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应视为有效。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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