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陈天笑
通讯员|陈年维维
同一套房产,买方和卖方都出示一份合同,各不相同,却同样是双方签订的。这笔“阴阳合同”的账应该如何计算?海沧的一处房产购置就出现了这样的蹊跷事。日前,海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07年5月17日,林先生经过中介推荐,看中了黄民(化名)夫妇所有的位于海沧沧林路的某套房屋,面积为60多平方米。4天后,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该协议约定,房产成交价为52.5万元,当日支付3万元定金,同年6月10日前买方支付19.5万元,余款3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直接转给卖方账户。
此后,林先生支付了270381元,黄民一方先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了林先生。此后,林先生便没有再支付房款,也没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因此,黄民夫妇认为,林先生已经违约,要求他支付余款224619元,并支付违约金。不料,林先生却出示了另外一份合同,声称房屋的购价实际应为421581元。
两份合同差价10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据了解,两张合同均为双方所签,属阴阳合同。那么第二份“阳合同”又是如何冒出来的呢?
原来,双方在2007年6月7日前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签订了《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第二条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为421581元。
一份是当事人在中介的服务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土地与房产管理局提供的标准格式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哪一份合同才应该是正确的呢?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诸公堂。
法院经一审二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最终判决林先生应该支付余款224619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律师说法
为避税签假合同视为无效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本案中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阳合同),实际上是为避税而为,该约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而其余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有关权利义务设定与《房产买卖协议》并不冲突,视为对《房产买卖协议》的补充,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法院的判决这里明确了阴阳合同之间的关系,同时对类似的阴阳合同,发出了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