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调查属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199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调查属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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