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1、2款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留置适用范围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1、2款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留置适用范围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推荐律师 | 更多律师>> |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