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事主刘先生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求购房信息,几天后一个中介公司打来电话给他介绍了一套两居室,并提供了卖房者郭某的电话。到实地看房后,刘先生对这套房子十分满意。不久,刘先生和房主郭某一起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郭某出示了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工作人员受理了申请。当天,刘先生把几十万元房款一次性交付给了郭某。
几天后,刘先生在房管局领取了过户后核发的房产证,可就在这时,房子真正的主人出现了。两人手中都持有一套房屋产权手续,两张同样是建委核发的房产证却写着不同的名字。
刘先生得知,真正的房主郭先生只是委托一家中介帮忙出租房屋,那个卖房人所有的证件材料都是假的。
发现房产被非法变卖后,郭先生将房管局的上级单位市建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核发给刘先生的房产证。法院将房子判给原房主郭先生,撤销了刘先生的房产证。刘先生随后也将市建委告上法院,要求其为未尽审查义务赔偿他的经济损失。然而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虽然骗子已经被警方抓到了,但刘先生怎么也不明白,租房者用伪造资料办理房产过户时却一路绿灯,而他在受骗的情况下从建委取得的房产证却变成了一张废纸。
[律师点评]
国家赔偿有法律障碍
律师表示,刘先生可在法院对骗子的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国家司法机关追究骗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案件中涉及的中介公司也参与了行骗或为行骗提供了便利或帮助,刘先生还可以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中介公司中参与行骗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目前国家赔偿法对产权过户的玩忽职守行政行为未明确规定在赔偿范围中,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方式救济有一定的法律障碍。
房管局不审查真实性
在二手房交易中,房管局仅是形式审查办理过户登记发放产权证的机关,在交易过程中并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因为房地产交易的大量性,国家机关审查真实性的话,即使可以审查文件本身的真实也无法审查来源的合法性,结果是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也未必能完全避免欺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