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例外情况?

2011年03月15日15:2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例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在普通的诉讼中,一般都以被告的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但下列民事诉讼应“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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