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公安部1997年1月15日以公通字[1997]5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明确: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