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试行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对控诉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应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 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二) 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三) 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四)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五)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 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的影响;
(七) 证人的年龄;
(八) 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质证后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评价该证人证言,发表可信还是不可信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同时与控诉方针对该证人证言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相反的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