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诉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

2011年03月15日15:4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控诉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

1997年11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试行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对控诉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应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 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二) 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三) 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四)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五)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 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的影响;

(七) 证人的年龄;

(八) 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质证后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评价该证人证言,发表可信还是不可信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同时与控诉方针对该证人证言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相反的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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