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时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1.根据
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分别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2.根据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总结以上法条可以知道,单方面违约适用定金罚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可归责于给付定金一方的事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归收受定金方所有。(2)因可归责于收受定金一方的事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除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还应赔偿损失。(3)若违约属于部分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的,丧失不履行部分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不履行的定金比例双倍返还。(4)如果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无过失时,当事人均应免责,定金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