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因此对于股东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情况,除了关注其投资成立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对外投资限额以外,要关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由于净资产折股导致股东出资额同比增加后的对外投资限额,如果增加的出资额等于原有限公司利润转增部分,则根据公司法不受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约束,否则就要调整对外投资额。
2、关于变更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否则视为新设立股份公司,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不适用业绩连续计算。如果调账,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则应将该部分冲回,以应付股东利润补足。虽然不能调账,但评估增值仍可以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计价依据。
3、净资产折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实践中,为保证折合后的股份为整数,因为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惯例是到个位数,通常净资产额与最后折合的股份数不是完全相等,考虑到公司法该条主要是从禁止出资不实、股本虚置的立法目的出发,虽有不一致,但不应成为重大违规事项,但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股份溢价收入。
4、变更的工商登记程序。应当注意,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表现在资产权属上,不是以资产出资,不用过户转移登记,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适用公告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表现在工商登记执照上注册号不变、成立日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