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虽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未对土地进行投资

2011年03月15日16:1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虽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未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如何确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虽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利用,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资金,但尚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同意其转让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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