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受理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李X X等被告人盗窃、销赃一案。对该案中一被告人王XX,公安机关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拟报劳动教养。公诉机关认为该被告人也构成犯罪,决定—并提起公诉。我们在审理中按公诉机关注明的住址向被告人王送达了起诉书。其间,公安机关对王X X办理了劳动教养报批手续并先行关押。我们决定开庭审理时,无法传唤和提押被告人王X X到庭。对此案应如何处理?请予答复。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玻现共同犯罪案件中某一被告人并未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而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全案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应开庭审理,当然也就不会发生无法传唤或提押该被告人到庭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发现共同犯罪案件中某一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认为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予移送起诉时,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要院对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移送起诉的意见难以取得一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由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该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将该被告人连同全案向同级人民检院移送起诉。如果公安机关已对该被告人办理了劳动教养报批手续,在依法移送起诉前必须报请劳动教养主管部门撤销劳动教养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全案(包括公安机关已移送的该被告人)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作出判决。倘若上一级民检察院复核认为该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移送起诉,公安机关才可以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方面的处理。这些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