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2002] 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规范运作,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执行本指导意见。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所推荐或参与执业的公司履行辅导、专业指导和尽职核查的义务。
二○○二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9稿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规范的改制重组和具备发行上市的条件,提高规范运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