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以及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其追偿权从其财产为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起开始,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追偿的范围包括:(1)以其抵押物为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金额;(2)从清偿时起的利息;(3)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以抵押物变价为债务人清偿的,且判决书、调解书明确债务人应将该债务偿还该第三人的,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可以依据该判决书。调解书向作出判决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