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
二、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三、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四、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