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予执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先予执行,是在终局判决之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 追索劳动报酬的;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1)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