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保证人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

2011年03月15日16:4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保证人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15日以法发[1994]8号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作出该项保证的人,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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