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年初签订了新合同。
08年11月20日,公司突然通知我,不再续约,至此我已经工作满4年,
并且08年合同是12月底到期,公司告知我,除应得部分,只能补偿我1个月工资,
经反复争取,公司只同意支付:
11月当月工资,12月工资,+1月工资(惯例的年底双薪),另补偿2个月工资。
合计5个月
这么做是否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除了我应得的11月,12月工资,和双薪部分
我是否应得4个月的补偿??(即:合计7个月)
这么做是否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除了我应得的11月,12月工资,和双薪部分
我是否应得4个月的补偿??(即:合计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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