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 ,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 6 月 1 日起 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 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 70% 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
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