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否随

2011年03月15日17:0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否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人依照上述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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