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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