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法律咨询】法帮网网友咨询律师:各位律师大家好,我于06年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于2012年4月到期。房子目前的用途是旅馆,其中包括一间门面用于做登记室,门面外面有一个属于房东的坝子,隔壁还有两个门面也是房东的,现出租给另外一家的,坝子属于公用的。平时晚上有人在登记室值班,旅客的车也停放在登记室门口的坝子里。房东一年多以前买了一辆车,也是停放在他家的坝子上,我没有收取过任何费用,房东平时开车进出也没交代过他要停车或是开车走了。半个月前,房东把车停在坝子的边缘上,坝子外面是人行道,再外面就是大马路了。(并没有停放在登记室门口)当天晚上车被盗,房东报了警,调出的监控显示是凌晨3点多被盗的。事发当晚,登记室有人,并且房东一家也住在门面的楼上,现在车子没有追回来,房东要求我全额赔偿他买车时的费用,他的要求合理吗?我需要赔偿他的损失吗?还有房租没到期,他可以以此要求提前解约吗?盼复!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椐你所述。双方不能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你不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