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如何规定?

2011年03月15日17:1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如何规定?

答: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对外的公示作用。虽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以登记与否而影响其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出租人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一旦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除非能够证明他人是恶意的,否则,承租人便不能再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为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关系之后,要去相关部门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如果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如果承租人确想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应当尽早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承租人应当在知道了出卖房屋的事实后,以防错过了合理期限而无处主张权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建筑工程承包知识排行榜
建筑工程承包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