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对外的公示作用。虽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以登记与否而影响其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出租人已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一旦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除非能够证明他人是恶意的,否则,承租人便不能再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为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关系之后,要去相关部门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如果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如果承租人确想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应当尽早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承租人应当在知道了出卖房屋的事实后,以防错过了合理期限而无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