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税款擅签“阴阳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2011年03月15日17:2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为逃税款擅签“阴阳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两份“阴阳合同”,买方说是双方协议的,卖方则称自己全不知情,因此引发了官司。法院判定买卖双方所签的现售合同无效后,卖方又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房管部门撤消颁发给买方的房产证,这起行政诉讼将于今日在龙岗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4月,住在龙岗坂田的刘苏从业主严先生手中以15万元买下了一套小型单身公寓,正是这套房引起了整整一年的纠葛。

法院判决:损害国家利益 现售合同无效

2007年11月25日,龙岗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判决认为:买卖双方都认可真实成交价格为15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且被告也按照这个价格向原告支付了房款。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以119850元的价格签订是为了少交应由国家收取的相关税费。交易价格是现售合同中的核心内容,该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少交国家收取的相关税费,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随即,严先生又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房管部门推上被告席,要求房管部门撤销颁发给刘苏的房产证。该案今天将在龙岗法院开庭审理。

业界人士: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普遍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多家地产中介的中介人员,他们的反应出奇一致:“阴阳合同”太普遍了。

“我敢说,深圳90%的二手房交易都是用的‘阴阳合同’,尽管政府想了很多办法要严禁,但仍然屡禁不止。我经手的都是这样,于双方都有利,他们肯定都想这样。”地产中介高先生说。

他们担心,如果刘苏的房产证最终被撤销,那么会不会引起一场浪潮,就是大量觉得自己的房子在房价高峰前贱卖了的卖家,都以“阴阳合同”为由,要求撤销早已完成的交易呢?

房产律师表示,“阴阳合同”的本意就是逃税,的确是非法的,因此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这个判决会否引起大量同样的官司,则是一个需要考虑社会影响的问题。记者还从其他法律界人士处得知,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认定“阴阳合同”中的两份合同均无效,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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