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定的工作日是一周不得超过40个小时,我们公司一直是6天8小时上班制度,但并未发放加班费补贴。发放的工资条上就只写了基本工资1000,职位补贴200元,其他的任何补助都没有。如果我离职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让公司补清我这10个月的每周星期六的加班费吗?
2:公司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假的书面合同,也一直没有购买保险,离职的话公司是否能赔偿呢?
3:公司是从07年10月份才开始实行打卡上班制度的,我是6月份入职的,之前的4个月都是每月以考勤表的方式计算员工出勤天数,考勤表由老板收藏管理,所以我无法取证我是07年6月份入职的,如果离职的话,离职报告上的入职日期是否可证明呢?
4:如果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还需要一些什么具体的证明呢?1 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2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 考勤制度有用人单位证明。
4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