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资纪发[2004]2号文《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1、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2、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3、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5、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
6、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
7、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8、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