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免诉不当,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15日17:3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免诉不当,应如何处理?

我们在审理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发现当地检察机关对个另真1被人免诉不当,即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检察院发出退回补充侦决定书,并将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不能作决定书,而只能制作意见书或函。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1年7月21日发布的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第2条规定:“第审人民法院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作出的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意见,由同人民检察院改变原来的决定,重新起诉或补充起诉,而不宜由民法院直接对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被告人进行逮捕、审判。人民法院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同级人民法院上述意后,如果认为原来作出的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改变原来的决定,重新起诉或补充起诉;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不需改变时,应于请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后,答复同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冠定》第91条第1款第(4)项规定,公诉案件“遗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的”,法院“可以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并附函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补充侦查机关”。

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免诉不当的,可以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去院决定将公诉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应当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并附函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编者注]

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审理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未起诉,而又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条的规定,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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