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企兼并国企存在的问题
(1)民营兼并国企受不正当利益驱动的影响严重
当前,民企兼并国企时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兼并既不是为了壮大民企自身的经济实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也不是为了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而是在民企老板和国企领导各自在不正常的利益驱动下进行的。民企老板的目的在于通过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接收其财产、享受兼并的优惠政策,来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有些国企领导搞此类兼并则是出于推卸责任、用包袱的目的。
(2)民企兼并国企不按法定程序与方式进行
根据我国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兼并要有适格的主体,兼并方案、协议需通过兼并企业的职代会通过,要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国企为了达到被兼并的目的,不注意对民企的兼并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有的即使对民企的资金能力进行了调查,但审查的结果都往往具有很大的虚假性。还有的国有企业在被兼并时,对企业自身现有的资产不予评估、漏估或低估,这就使得一些不具备兼并能力的民营企业钻了空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损害了被兼并企业职工、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导致被兼并的国企陷入更加严重的经济困难之中。
(3)民企不按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民营企业兼并国企之后,应当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安置其职工,履行兼并合同中所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在当前,不少民营企业在履行义务上是非常消极的,不仅不清偿债务、不妥善安置职工,而且不按约定支付国企产权出让金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政府和有关部门又没有设置监督检查兼并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机构,这无疑会给民营企业提供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机会和条件,其后果必然是损害国家、被兼并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其他权利人利益 。
二、风险产生的原因
民营企业兼并国企风险的产生,我们从企业自身的特点出发可从3方面来看:
(1)源于民企自身的原因
民营企业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推行市场经济的最大受益者。与其他企业相比较而言,民会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相互配合,能较好地适应市场调节。有的民会经过十多年的积累,已经具备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为扩大经营规模打下了物质基础。但是,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一般采取的是家族式、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家族式和合伙制企业在产权制度上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股权构成的个体化和家族化,或者说是股权构成的集中化,企业的资本的社会化程度很低。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目前在许多民营企业中仍实行的是业主制,即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在人力资源方面,由于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导致外部高级管理人员进入的困难。以上种种情况不符合现代社会企业产权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为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承担风险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