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受理一起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由于刘某与该案有法上的利害关系,被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经传票多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二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适用拘传。请问对于该第三人能否适用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范围作了明的界定,对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可以适用拘传,对第三人则不能适用拘传,因为第三人和被告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因第三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可以通过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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