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具有哪些情形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2011年03月15日21:0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具有哪些情形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992年11月19日公安部公布、试行的《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1.以机构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3.伪造其他有介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0元以上的;

4.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5.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6.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7.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为构成特别重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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