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指向保证人口头或书面要求履行保证责任,还是必须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是二则均可?审判实践中,对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內多次口头或书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有两种意见,不能统一。请予解答。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务到期后,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则必须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是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连带保证时,债权人:I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即可,无论是书面还是其他方式,只要能查证属实,保证人就不能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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