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争议的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如何组织? 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规定: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