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送红股与转增股本都具有扩大公司股本规模、股东不需要缴纳认购款项的特点,投资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在此,首先区分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概念。
送红股是公司将当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股本总额增大;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送红股和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来源不同:红股来自于公司该年度税后利润,因此,只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是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低、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而且,公积金除了来源于历年税后利润分配外,主要包括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二、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对上市公司而言,提出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预案有两种方式:(1)最常见的是由董事会提出(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向董事会递交临时提案,经董事会审核后公告。无论转增股本,还是分红股,均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该等决议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同意。
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以后,公司可聘请审计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然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选择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考虑因素
公司是否增加股本、以何种方式增加,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首先,公司盈亏状况及其盈利前景。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往年存在亏损、尚未弥补,则不可能作利润分配。如公司预期以后年度可能出现亏损,基于公积金具有弥补亏损的作用,公司也不会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次,公司的现金压力。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如现金压力较小,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支付股利;如现金压力大,则分配红股既可达到分红的目的、又不对公司正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再次,公司在资本扩张上的战略。由于采取分配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会造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增大,相应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也会下降。公司在作战略发展、拟在资本市场进行后续融资时,也会有所考虑。
此外,由于某些经营资质对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则需企业注册资本需达人民币3亿元以上。为取得特定的经营资质,公司也可能通过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方式扩大资本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