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失信 研究生为年费告银行欺诈

2011年03月15日21:2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信用卡失信 研究生为年费告银行欺诈 ——银行储户各有过错,“各打五十大板”   经不住银行业务员一再保证“永远免除年费”的“美丽”承诺,研究生小贾和很多同学都不由自主地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孰料两年后银行却给小贾家寄来了300元年费催帐单。小贾等人奇怪,难道这信用卡也可以不讲“信用”吗!4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小贾诉被告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银行免除小贾信用卡年费300元及相应利息30元、滞纳金20元;准许小贾与银行解除信用卡领用合同;对小贾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在读研究生的小贾回忆起当初申请信用卡的场景仍然唏嘘不已:“2004年12月,银行业务员邓某到我们学校研究生宿舍推广个人信用卡业务。当时邓某一再声称办理他们银行的信用卡不收任何年费,我们还不放心地问以后是否会收年费时,他马上保证‘永远不会收年费’,这是他们银行针对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搞的优惠活动。后来我在签合约时发现上面有收取年费的条款,邓某又在一旁解释说,信用卡合同是根据有关规章制定的,只是做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每家银行为了发展客户都不收年费的。”于是,信以为真的小贾等人签署了银行的信用卡申请表4份,不少同学还退了其他银行的信用卡来办这种“免年费”的卡。同月,小贾收到了银行发放的五张信用卡,分别为普卡(两张)、国航知音信用卡、百盛购物信用卡、携程旅行信用卡。2005年1月,果然与业务员邓某许诺的那样,小贾的银行帐单上没有出现收取年费的帐目记录。  2006年2月开学之初,小贾却意外地收到了银行的年费催缴帐单,而且发现5张卡都被收取年费,共欠人民币300元。小贾立刻感到自己上当了,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小贾认为,银行在签订信用卡合同中有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大于格式条款效力。原告是在与银行方口头达成“不收年费”的合意下签订合约的,因此银行格式合同中收取年费的条款是无效的。小贾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免除300元信用卡年费、相关利息和滞纳金并解除合同,判令银行消除因其拒绝支付年费造成的不利信用影响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小贾还特意请了寝室同学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供了与业务员联系的电话录音。  银行代理人认为电话录音很不清楚,不能证明录音中的通话人就是邓某。同时,银行辩称,有关信用卡年费的收取在合约上有明确的注明,原告小贾对该内容是明知的,并已签字同意,小贾不应将业务人员的口头承诺作为变更合约的依据。银行根据约定向小贾发出帐单不存在过错,不需要赔礼道歉。小贾要求银行为其消除不利信用影响无事实依据。如果小贾现在不愿意继续使用信用卡,银行同意解除合同并免除其年费、利息、滞纳金,希望原告小贾撤诉。  面对银行的态度,小贾坚持不予撤诉要将官司打到底:“这次起诉绝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我是代表所有受骗用户起诉的,而且我这次起诉的目的也不是单纯针对被告一家银行,而是对其它也有此类行为的银行而言。业绩好不能*‘骗’的好,而是要*做得好、服务好。”当法院问及小贾为何要求“消除不利信用影响”时,小贾坦言:“在我事后打电话与银行交涉时,银行说如果我不交钱,银行的诚信系统会对我作出不利影响。”闻听此言的银行立即表示“我们不会对原告做不利信用记录的。”  由于小贾不愿意调解,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银行在推介其信用卡时,口头许诺不收取年费但相应的合约上却有收取年费的内容,银行的该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而小贾在发现合约相应内容与口头承诺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向银行方提出修改相应内容便在合约上签字,小贾的行为也有相应的不当之处。由于银行未对小贾作出不利信用记录,小贾也无法证明不利信用记录实际存在,故小贾要求消除不利信用影响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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