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内容

2011年03月15日21:2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仓储合同内容 1. 一般规定: a. 仓储合同为诺成、有偿、双务合同。 b. 标的物必须是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提取: a.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b.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c.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d.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3. 可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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