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庭审中,原告又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并且该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这起案件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将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通知被告,重新确定开庭时间;第二种意见主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将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被告缺席后,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因这部分新的诉讼请求涉及到被告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被告后重新决定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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