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映射手法对他人进行丑化和侮辱的,如何承

2011年03月15日21:4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映射手法对他人进行丑化和侮辱的,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13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指出:
  你院(90)民请字第2号《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本案被告刘守忠因与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有矛盾,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对原告进行丑化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被告遵义晚报社在已知所发表的历史小说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的规定,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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