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1日以法释[1998]7号发布的《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