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女士诉称,
被告崔先生辩称,他们夫妻2003年5月份入住该间房屋至今,是自己的姑姑让住的,自己姑姑曾经伺候过这个房屋的原产权人的孙子张老先生,他们之间有协议,让我姑姑在这套房屋里居住。自己当时入住的时候也不知道这个房屋的产权到底归谁。而现在,自己除了这间房屋之外没有其他住房。崔先生不认可原告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我们崔家人在这个院子里都住二十多年了,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拿到这间房子的产权的。而且当初,他们张家没有任何人来伺候张老爷子,现在过来争房子,没有道理嘛。而且我腾不了房,我没地住啊……”
尽管原告解释说,这个房屋的原产权人死亡后,没有进行析产,产权在西城房管部门,很长时间内没有下发,后来张家的一个后人张某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原告从张某手中购买了产权并过户,被告仍然不同意腾房。崔先生说:“当初是我姑姑让我来住的,我就认为这个房子是我姑姑的,我和我爱人都没有工作,除非是我姑姑让我搬出去,我才搬呢。”
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取得共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