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第2款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这就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包括的内容如下: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外,根据该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