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 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房屋转租的现象,由于出租人是基于对承租人的信任才将房屋租给其使用的,而 “ 次承租人是否值得原出租人信任 ” 对于原出租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因而法律规定转租行为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如未经其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理》还规定 “ 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 。为此,承租人一定要注意,在将房屋转租前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次承租人也要注意这一点,签订租赁合同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产证,如果是转租需要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以防自己的租赁行为处于很大的风险之中。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 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 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 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