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规定,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10 平方米 ,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7 平方米 ;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6 平方米 ,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4 平方米 。
上海 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引导业主通过自律,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 “ 群租 ” 整治。 针对当前住宅租赁中暴露出的分割搭建、二房东转租等突出问题,在 2005 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中,增补制约 “ 群租 ” 的内容 ———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或者向 上海市物业管理热线投诉和上海市综治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