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可以设定

2011年03月15日22:0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可以设定哪些方式的担保? 根据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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