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