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企业设计合理合规的股票期权计划是体现主承销商或保荐人能力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而言,股票期权设计中的难点之一就是行权股票的来源,行权股票的来源不同,相应的设计思路也会迥然不同,本文即按照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相应提出了四种操作思路。
通过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期权计划
有理由相信,创业板上市企业获得增发新股的机会将大大高于主板市场,其原因就在于创业板企业的扩张速度将快于主板企业。我们认为增发新股是解决行权股票来源的有效途径,基于四个方面认识和把握:
1、股票发行正逐渐向发行人和承销商主导(即由市场决定)的型态过渡;
2、中国证监会对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利用增发时机进行业务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3、目前主板市场新股增发的方式相当繁多,创新方案不断涌现且一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鼓励;
4、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权)的认识与利用。
因此,出于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考虑和创业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创业板企业新股增发的方案中,精心设计和配合实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当然,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和企业新股增发的时机和操作程序来看,两者之间也很容易达到吻合与协调。总的来说,增发新股的期权解决方案有以下一些特点:
1、通过新股增发同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期权方案,适宜于已上市的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
2、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配售的途径必须假借代理人之手,既可避免回购的嫌疑,也可由代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认股竞价,只不过竞价时的报价可以高一些,以保证购买到一定数量的股票;
目前这种增发形式还没有发生过,但是我们仍有认真对待的必要,因为随着发行上市核准制的有效实施,以及发行人和承销商主导地位的确立,一个宽松的支持发行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体系终将会迅速建立起来。
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期权方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的规定,证券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还明确了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流程。可见,非交易性过户也可以成为产生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股票来源的有效渠道之一。
其具体的操作思路是:根据期权计划,由原股东与期权获受人之间签定在规定时间内的股票转让合约,原股东卖出,期权获受人买入。股票转让合约中必须坚持的宗旨是:买方所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责任,卖方所拥有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如果期权获受人分段行使自己的权力,均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系统履行非交易过户手续。
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而言,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期权方案操作上并无大的障碍,但是存在转让过程中过户登记手续比较复杂繁琐的不足。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赠与转让方案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而且操作起来限制更少、更加方便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