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是否

1970年01月01日08:0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是否应将案件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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