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诉讼材料不充足

2011年03月16日11:3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诉讼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理?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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