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

2011年03月16日12:0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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