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林某某
2007年1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买方),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某某新村18街D32/1F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物业)。如申请人成功促成卖方与被申请人达成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同意于交易过户当日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共5960元,否则须按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同日,被申请人(买方)与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以及申请人(经纪方)就涉案物业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称三方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分别独家委托经纪方就买卖涉案物业提供中介服务,该物业建筑面积68.9平方米,附带家私电器,总楼价298,000元。该合同第7条约定:若买卖双方自行买卖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买卖该物业的,或买卖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未能买人或卖出该物业的,违约方均应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14,900元。买卖各方向经纪方支付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按《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执行。合同第17条约定:买方申请商业贷款,若非由于买方信用度、贷款资质问题而导致买方不能享受下浮15%贷款利率的,则买方有权选择取消交易,买方不负违约责任,卖方退还所收定金给买方。三方合同附件约定2007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支付5000元作为部分定金,2007年2月3日前支付5000元作为定金余款。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证实。
三方合同签订当日,被申请人向卖方支付了5000元定金。该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证实。
三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多次带被申请人前往涉案物业查看。之后,被申请人以涉案物业附近有电房,申请人在订立合同前未如实告知为由不再购买该物业。
涉案房屋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尚未办理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
申请人认为三方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以该物业附近有电房为由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7条约定:若买卖双方自行买卖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买卖该物业,或买卖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未能买人或卖出该物业的,违约方均应向经纪方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二、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违约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曾多次带被申请人查看涉案物业,但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并与申请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申请人还成功促成被申请人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被申请人以涉案物业附近有电房,申请人在订立合同前未如实告知为由不再购买该物业的行为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