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6日以法发[1996]14号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明确: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 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由来;(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三)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四)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
(五)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